各物业公司:
据调查了解,有部分公司已收取业主的维修资金未按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导致无法正常启用维修资金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请在2018年11月30日前按规定将应交的专项维修资金悉数存入指定的维修资金归集专户。
特此通知
湛江市物业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15日